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4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房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诚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因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执42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杉林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张科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雅雯
书 记 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