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03民初211号
原告张某某,无业。
原告汤某某,务工。
原告汤某,务工。
被告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汤某某、汤某诉被告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三原告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汤某某、汤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