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汤某某等与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03民初211号 原告张某某,无业。 原告汤某某,务工。 原告汤某,务工。 被告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汤某某、汤某诉被告岳阳市双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三原告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汤某某、汤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