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初19号之一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92号。
诉讼代表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毛铭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春天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步行街东南侧22号楼梯口负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岳阳春天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审判长 甘春汉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周闻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