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初18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92号。
诉讼代表人:毛铭枫,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庚林,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虎门赢**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394号创丰商业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东莞虎门赢**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华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闻丽
书 记 员 冯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