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岳阳春天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初10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92号。
诉讼代表人:毛铭枫,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云,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春天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袁福良,执行董事。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岳阳春天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破产财产的确认,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华 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雨晴
书 记 员  冯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