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执保12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南南、单玉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网络控制,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南南银行账户(网络控制,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单玉杰银行账户(网络控制,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06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南南、单玉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院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332号邮编:414000
联系人:杨光联系电话:073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