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负责人:彭双全,该工会主席。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民初字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发包方、***作为承包方,双方虽未完成结算,但一审诉讼期间双方尚在委托审计中,审计结果关乎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反诉请求和事实有待于进一步审理、查实。为查清事实,减轻诉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6778元,分别退还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任聪
附相关法条: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