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民初3134号之一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区三湾工业园石湾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关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来保,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
法定代表人:李方涛,系公司经理。
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960元,由原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辉
书 记 员 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