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8087号
原告: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桂井村彭古塘组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湖南湘鼎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144号(楼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3、4楼)。
法定代表人:李方涛。
原告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届满前以与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XI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微
书 记 员 李 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