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化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249号
原告:**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建湘路144号(楼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3079CA。
法定代表人:李方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贤,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云溪区-湖南**绿色化工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07414R。
法定代表人:邹伯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化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嘉欣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4月6日以嘉欣公司未向其履行移交义务,其未能接管嘉欣公司印章、财务档案、财产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6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嘉欣公司的破产申请。嘉欣公司管理人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李红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