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036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原告:**,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原告:***,男,200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力,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17029767A。
法定代表人:杨庸生。
被告: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144号(楼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3079C。
法定代表人:李方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超,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梁,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陆雄,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被告:张二秀,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被告:鲁道春,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被告:杨爱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超、张陆雄、张二秀、鲁道春、杨爱平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案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人数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且对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争议较大属于复杂疑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梁岳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