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筑总公司

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33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西游路6号天赋大厦。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铁塔公司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交的土地出让金9455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6年委托征地办证服务合同和征地办证框架合同。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第三人湖南建业建筑公司代缴被告项目土地出让金94556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该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县所建通信基站办理征地办证业务发生的纠纷,应当移交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冯朝辉
人民陪审员蒋林
人民陪审员姚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