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筑总公司

**、胥良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42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良喜,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烈欣,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周**、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12元,减半收取9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邹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胥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