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筑总公司

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辖5号
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128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西游路6号天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8705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8日建筑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了《2016年中国铁塔岳阳市分公司委托征地办证服务合同(岳阳县)》及《2016年中国铁塔岳阳市分公司岳阳县征地办证框架合同》,现因被告尚欠原告垫付的土地出让金945,56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公司为铁塔公司在岳阳县所建通信基站办理征地办证业务发生的纠纷,本案移交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于2021年10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3月2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虽然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均发生在岳阳县且被告在岳阳县有分支机构,同时原告方也曾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建筑公司(乙方)与铁塔公司(甲方)签订的《2016中国铁塔岳阳市分公司委托征地办证服务合同(岳阳县)》第8.3条约定:“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决:(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双方履行征地办证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应由涉案合同约定的甲方(铁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朱开颜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