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筑总公司

***、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
法定代表人:毛玉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雪,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
法定代表人:丁辉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荞松,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县建筑公司)、袁荞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由亿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一审中,鉴定报告作出后,***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亿丰公司退还购房款50万元,并要求支付鉴定费用4.7万元,律师费、误工费10万元,但一审法院遗漏了该项诉讼请求。另外,鉴定报告中鉴定出房屋存在之前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构造柱混凝土强度部分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司法鉴定书对房屋问题鉴定的并不全面,对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及建筑设计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未作处理。一审判决只认可鉴定报告反映的部分事实,应当重新鉴定。第一项诉讼请求,***承诺放弃加装楼梯的前提是亿丰公司将二期不锈钢工程给***施工,因亿丰公司未履行承诺,放弃加装楼梯的承诺不生效,亿丰公司仍应恢复二楼楼梯。第二项诉讼请求,虽然合同就电表未明确约定,但房屋设计图纸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标明了电表安装数量及位置,亿丰公司擅自改变安装位置,且未采取防水措施,对购买的门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第三、五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判决解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对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未处理。两屋之间的连廊是按屋面设计施工,却用作车道,即使目前修复,还可能导致屋面及墙体再次开裂,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第四项诉讼请求,虽然门面的十一栋与七栋之间不是广告牌但也是小区公共部分,***支付了相应的公摊费用,亿丰公司未给全体业主同意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在二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亿丰公司对其所购买的门面按设计图纸将门面对面的楼梯恢复原状。2、判决亿丰公司将门面处的电表移开。3、判决亿丰公司将其楼面开裂拆除,将没有经过和审批的边廊拆除,并增加地梁。4、判决亿丰公司按设计图纸将门面的十一栋与七栋之间的公告牌恢复原状。5、判决亿丰公司将门面十一栋与七栋的楼面按设计图纸施工。6、判决亿丰公司退还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4.7万元、律师费及误工费10万元。7、判决亿丰公司赔偿不锈钢业务所应获得的利益51万元。8、判决亿丰公司赔偿因司法鉴定对门面造成的损失45万元。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亿丰公司辩称,一、关于遗漏诉讼请求问题。1、***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即使案涉商铺有质量瑕疵,亿丰公司承担的是维修责任,***提出退款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律师费、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二、关于重新鉴定问题。案涉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系***申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组织了两次质证。鉴定意见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三、***在一审中的五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一一进行了分析说理,***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针对***在二审中提出了第六项诉讼请求,在答辩状中第一点内容已阐述,不再重复。第七项诉讼请求,***要求补偿不锈钢业务款项51万元,亿丰公司履行了承诺义务,承诺书中涉及多个业务,且没有约定具体给多少业务,主张的51万元利润没有任何依据。即使该约定没有完全履行,也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第八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关于损失,***应当举证证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县建筑公司辩称,县建筑公司与亿丰公司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双方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与县建筑总公司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袁荞松辩称,袁荞松只是亿丰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人,与县建筑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所购买的门面按设计图纸将门面对面的上二楼梯级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将门面处的电表按设计图纸移至楼梯间;3、判令被告将原告楼面开裂修复,并增加地梁;4、判令被告按设计图纸将原告所购买门面的十一栋与七栋之间的公告牌恢复原状;5、判令被告将所购买门面十一栋与七栋的楼面按设计图纸施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15年6月13日向亿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2016年6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份,购买亿丰公司开发的房产亿丰时代广场十一栋与七栋门面三个,双方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价款、面积、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交付期限、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保修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按照约定交纳屋维修基金4839元,三个门面***支付了购房款。亿丰公司将房屋交付***后,***于2016年下半年进场装修。一审法院以双方举证质证方式对其他事实予以载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结合本案诉讼请求,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购买的岳阳县××建材城××#栋××门面对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和鉴定,现场检测内容:垂直度、混泥土强度、钢筋及保护层厚度、构件尺寸、楼面板厚度、钢结构夹层工程质量及缺陷情况等。检测结果: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结果:柱抽测部位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32.7-38.1MPa之间,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梁抽测部位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40.9~45.2MPa之间,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构造柱抽测部位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1.4MPa,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2、钢筋根数、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梁柱检测部位(业主单独委托变更的柱除外)的纵向钢筋根数均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部分钢筋间距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钢筋报告厚度合格率72.1%,依据《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E.0.5条规定,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故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构件尺寸检测:采用钢卷尺和楼板测厚仪对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构件尺寸进行检测,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构件尺寸允许偏差为+10mm,-5m。结果表明,抽测部位柱梁板构件尺寸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构件尺寸偏大有利于结构安全,可视为合格)。4、房屋垂直度检测结果:采用经纬仪对岳阳县亿丰商业场11#栋1283、1299、1300门面垂直度进行测量,结果表明,该工程各测点倾斜测量值均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1允许值要求[0.004Hg]。5、缺陷情况调查:经现场勘察,墙体在新增夹层以上和以下均有裂缝存在。1层IB.C轴墙面坚向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0.6mm,长约0.4m;1层2/B.C轴墙面斜向贯穿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1.3mm,长约9.54m;1层2-3/B轴墙面裂缝主要星斜向及竖向贯穿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0.3mm,长约3.66m;2层板A-B/1-2轴板底开裂且渗水,最大裂缝宽度为0.1mm,长约18.2m:2层板A-B/2-3轴板底开裂且渗水,最大裂缝宽度为0.1mm,长约10.1m;1层柱2/A轴柱面呈水平方向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0.7mm,长约0.8m,柱底有砖胎膜及木模板;1层柱1/A轴柱面水平方向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0.2mm,长约0.7m;l层柱1/B轴柱面水平方向开裂,最大裂缝宽度为0.1mm,长约0.8m。据业主反应,上述开裂现象在装修开业后发现。6、钢结构布置、连接构造检查: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对该工程的结构布置、连接构造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结果表明:(1)夹层钢梁与钢梁之间采用现场焊接连接,存在未满焊连接的现象,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2)夹层上部设置有吊柱,吊柱与主体结构混凝土梁之间采用膨胀螺栓锚固连接,存在传力线路随意性大,连接不可靠等现象;(3)该夹层钢梁与主体结构混凝土水平系梁采用膨胀螺栓锚固连接,连接处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均未见明显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7、钢构件截面尺寸检测: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采用Sm钢卷尺、300mm游标卡尺及CM100超声波测厚仪对该工程钢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1、1轴/A-B轴,构件编号GL1,实测尺寸(mm)[99.6×47.6×5.26×8.46;2、2轴/A-B轴,构件编号GL2,实测尺寸(mm)口99.8×49.9×0.97;3、1-2轴/C轴,构件编号GL3,实测尺寸(mm)L29.6×2.89;4、2-3轴/A-B轴,构件编号HWB,实测尺寸(mm)厚度1.98。8、资料查阅、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由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出具的《岳阳亿丰时代广场B-11#楼竣工图》可知,11#栋房屋未设置基础梁的隔墙底部设置有C25混凝土隔墙基础。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屋面取消了4cm珍珠岩板保温层。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裂缝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检测结果、裂缝分布特征等情况,墙体裂缝原因分析如下:(1)楼面板裂缝,房屋楼面板裂缝是因为屋面未设置保温层,料收缩和温差应力为主导致的变形裂缝,也与屋面板面车辆超载也有一定关系,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该裂缝属于施工质量缺陷。(2)墙面裂缝,房屋墙体裂缝主要是房屋增加钢结构夹层后,导致原有的圈梁由非承重梁变为承载梁。在荷载作用下变形引起,同时,部分也与墙体下未设置地梁有关。(3)柱裂缝,柱顶出现水平裂缝的原因是施工不到位引起。该处为柱和梁板混凝土浇筑时的施工缝,浇筑施工时,新老混凝土结合面未处理到位,形成冷缝。二、鉴定意见。根据现场勘验检测,依据相关规范规程,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经龄期修正后,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抽测部位柱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32.7~38.1MPa之间,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抽测部位梁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40.945.2MPa之间,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抽测部位构造柱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21.4MPa,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30的要求;2、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梁柱检测部位(业主单独委托变更的柱除外)的纵向钢筋根数均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部分钢筋间距及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3、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测量结果表明,该房屋各测点倾斜测量值均满足《建筑地基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允许值要求[0.004Hg];4、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楼面板裂缝是因为屋面未设置保温层,料收缩和温差应力为主导致的变形裂缝,也与屋面板面车辆超教也有一定关系,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该裂缝属于施工质量缺陷;上述裂缝不会危及主体结构安全,但将会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耐久性,应对裂缝进行处理;墙体裂缝产生主要是在新增夹层荷载作用和墙体下未设置地梁有关的变形裂缝。上述裂缝不会危及主体结构安全,但将会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耐久性,应对裂缝进行处理;柱裂缝属于施工不到位所致引起,裂缝降低了构件的承载力且影响构件的耐久性,应进行加固处理。5、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所有电表安装在外墙上,满足原设计要求;6、根据《岳阳亿丰时代广场B-11#楼竣工图》可知,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之间隔墙下面未设计地梁,但设置有混凝土基础;7、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夹层钢结构工程的钢梁与钢梁之间采用现场焊接连接,存在未满焊连接的现象,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夹层上部设置有吊柱,吊柱与主体结构混凝土梁之间采用膨胀螺栓锚固连接,存在传力线路随意性大,连接不可靠等现象;8、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房屋夹层钢结构工程的钢梁与主体结构混凝土水平系梁采用膨胀螺栓锚固连接,连接处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均未见明显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综上所述,岳阳县亿丰商业广场11#栋1283、1299及1300门面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建议对其进行处理。9、①两房屋之间设置连廊屋面及相关平面尺寸与岳阳县建筑总公司2016年7月编制的竣工图相符(该图由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岳阳亿丰时代广场项目部和湖南亿丰公司发转有限公司时代广场项目工程部盖章确认,并有岳阳宏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但不满足委托方提供的“岳阳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出具的设计图(该图盖有“岳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印章);②两栋房屋之间设置连廊但房屋与连廊间未设置变形缝,该做法欠合理;③两房屋之间连廊屋面作为车道使用对房屋屋面板裂缝和其下墙体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不利影响。10、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议采用如下修复处理方案:(1)对楼板裂缝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进行封闭和灌注处理:楼板裂缝进行封闭和灌缝,然后采用粘贴碳纤维、钢板等方法进行处理;(2)对已开裂的柱将裂缝进行灌注和封闭处理,然后采用粘贴碳纤维、加大截面法等方法进行处理;对柱内存在砖的部位以及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要求的柱进行置换或加大截面处理;(3)将墙体裂缝两侧各不少于150mm粉刷层凿除至砌体基层面,用抗裂砂浆将凿出砌体粗糙面打底填充压实,沿裂缝长度方向满布钢丝网(网眼尺寸不大于10×10),然后粉同原粉刷层厚抗裂(膨胀)砂浆进行处理,再用弹性腻子罩面满挂网格布两边搭到腻子层5cm,最后两遍内墙腻子打磨上漆;(4)上述处理,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有加固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与亿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义务,但认为亿丰公司交付涉案商品房存在质量和与原设计图纸不一致的问题。一、1、关于***请求亿丰公司将***所购买的门面按设计图纸将门面对面的上二楼梯级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3日,亿丰公司要将***门面对面的上二楼梯级拆除,***表示异议,经双方协商,亿丰公司允诺将该公司二期开发项目的不锈钢工程交与***做,于是***向亿丰公司提供承诺书一份,自愿放弃门面对面的上二楼加装楼梯。事后,亿丰公司仅交付部分工程给***。2、关于要求亿丰公司按设计图纸将***所购买门面的十一栋与七栋之间的公告牌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亿丰公司提供施工图一份,可以证明***门面十一栋与七栋之间设计为装饰造型,不是广告牌,与***利益没有任何关联。***仅以理解是广告牌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要求亿丰公司将门面处的电表按设计图纸移至楼梯间的请求。电表安置在***房屋外墙通道处,属公共区域。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本身及为房屋使用提供附条件设施均应受合同保护。根据***与亿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并未包括上述争议标的,出现纠纷应当另行主张,不属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要求亿丰公司将***楼面开裂修复,并增加地梁、将所购买门面十一栋与七栋的楼面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诉讼请求。经司法鉴定认定房屋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经修复后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并提出了修复方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所以,亿丰公司有义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进行修复,是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但***申请鉴定内容中涉及如墙体裂缝产生的缘由中,有因墙体裂缝产生主要是在新增夹层荷载作用和墙体下未设置地梁有关的变形裂缝,因此,对该项修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认定50%。三、关于县建筑公司和袁荞松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亿丰公司于2019年09月27日以该案所涉争议事项与县建筑公司、袁荞松有关联,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追加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审理合同相对方的涉案买卖纠纷,不涉及第三方。根据***的诉讼请求是指所购买的开发商提供的三个铺面现状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县建筑公司和袁荞松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能成为合同诉讼的主体,双方若就建筑与施工争议,可以另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驳回亿丰公司追加县建筑公司和袁荞松为被告的请求。四、关于鉴定费和鉴定人员差旅费损失承担问题。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房屋维护项目中,***原因造成维护的,约占整体维护项目的10%,因此,鉴定费和鉴定人员差旅费损失由***承担10%,亿丰公司承担9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湖南亿丰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对原告***诉争房屋,提出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若湖南亿丰公司发展有限公司拒绝修复,***可以自行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费用由湖南亿丰公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由***对墙体裂缝修复部分承担50%的责任;二、鉴定费43000元和鉴定人员差旅费2000元,共计45000元,由***承担4500元,湖南亿丰公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5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湖南亿丰公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亿丰公司、县建筑公司、袁荞松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二审提出补充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二、***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提出其在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未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也未按规定补交相关的诉讼费用,且在对鉴定结论发表质证意见过程中才提出,***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认为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在上诉状中明确其有八项诉讼请求。就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分别阐述如下: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将门面对面上二楼的楼梯予以恢复,该楼梯不在***门面范围,且***在承诺不加装楼梯的承诺书上签名,并有其他业主在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中由蒋小弟载明“二期不锈钢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做,作为不另加楼梯补偿”,对业务数量的多少未予载明,事后,亿丰公司提出将部分工程业务给了***,现***以协议未履行及其人流量、门面价值为由要求恢复楼梯,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据一审中提供的图片,电表安置在***房屋外墙通道处,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电表安装位置未予约定,***并无证据证实电表安装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对其房屋质量造成损害,该电表安装系亿丰公司委托电业局进行安装,***提出移开电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第三项诉讼请求,司法鉴定中已认定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进行修复。另外,***进行加层,对墙体开裂存在影响。司法鉴定就修复提出了处理方案。关于增加地梁,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设计图纸上均未体现,***要求另行增加地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四项诉讼请求,根据施工图及双方的陈述,门面十一栋与七栋之间设计为装饰造型,而非广告牌。***提供恢复装饰造型目的是为了显眼,该装饰造型不属于***所有,也非其能够占用使用,与***利益没有关联性,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第五项诉讼请求,***提出门面十一栋与七栋的楼面按设计图纸恢复车道,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淋雨,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六项诉讼请求,在第一焦点问题中已经阐述,***在一审中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增加诉讼请求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七项及第八项诉讼请求,一审起诉时,***未予提出,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审理。以上几项诉讼请求,除房屋质量问题外,其他问题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予以约定,***所购买的门面涉及的整个一期工程B-11号楼建筑建设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是房屋建设的建设方,也非施工方,且无证据证实上述施工项目对其经营或对其房屋质量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或损害,其主张按设计图纸予以恢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就本案纠纷而言,县建筑公司及袁荞松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与鉴定人员差旅费损失承担问题,本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予以确认。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许 进
审判员  余立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