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建筑总公司

***与岳阳县建筑总公司、湖南仁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丁辉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仁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金湖花园小区北11栋701。

法定代表人:王茜。

原告***与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湖南仁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事故一案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结论直接影响到本案定性,故本案应待上述行政案件审理结论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大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胥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