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956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被告:江苏广通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垄寿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06883,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广通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周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