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336号
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06883,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师,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暂存款89627元[执行案号为:(2021)苏0324执2351号]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暂存款89627元[执行案号为:(2021)苏0324执2351号],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