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936号
原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0688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龙创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0967456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600号6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龙创塑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龙创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龙创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6142元,由原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