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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2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械建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晴,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王家湾万家组。

法定代表人周志高。

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18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于2019年1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80×××10账号银行存款107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0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的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面谈约谈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936300元,迟延利息18843元,由被执行人湖南***肥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3元及申请执行费11763元,合计980069元,尚有873069元未向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3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80069元,尚有87306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