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14412号
原告:**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工业园(**大道五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90267997。
法定代表人:邓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6201410397533。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
原告**筑盛阀门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筑盛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筑盛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