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7594号之二
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晴。
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
法定代表人:王侃。
被告: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顺天国际大厦F602号)
法定代表人:彭东梨。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顾城。
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