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7594号
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筑生,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顺天国际大厦F602号)
法定代表人:彭东梨,总经理。
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盛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青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筑生、胡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款项30万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因资金周转向被告方首公司申请融资,被告方首公司称可以获得贷款额为1.5亿。2020年1月1日,被告方首公司董事彭峰在原告公司召开会议,经原告筑盛公司董事长邓筑生、成青公司执行董事王侃协商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原告预先筹备30万元给被告成青公司用于申请1.6亿银行贷款,待贷款发放后由被告方首公司一次性支付最低500万元融资款给原告,如未在2020年2月1日前收到被告方首公司的融资款,则被告成青公司应在2020年2月内返还预先支付的30万元。2020年1月2日,原告按被告方首公司指示向被告成青公司转账支付了30万元,被告成青公司向原告出具30万元收据。2020年3月16日,被告方首公司、成青公司就原告申请融资事项达成内部会议纪要,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邓筑生。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融资款,亦未按协议退还原告预先支付的30万元。2020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成青公司发送《律师函》,向被告方首公司送达《催告函》,但两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30万元款项。
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筑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方邓筑生与被告方首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2020年3月16日会议纪要及微信截屏、原告银行转账30万元至被告成青公司银行账户回单及成青公司出具的收据、原告代理人与成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侃的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催告函》及《律师函》各一份、被告方首公司对被告成青公司控股情况工商登记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并可以证实原告所诉事实。另查明,被告方首公司股东彭东梨持股70%、洪江区创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董事长兼总经理彭东梨、董事李龙文、彭峰,监事向泽辉;被告成青公司全资法人股东为湖南中润国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彭峰、方首公司占股51%)。
本院认为,原告筑盛公司董事长邓筑生与被告方首公司董事签订《会议纪要》,约定原告筹措30万元并支付给被告成青公司,被告成青公司贷款下来后由被告方首公司拆借500万元给原告,故原告与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共同承诺在2020年春节前向原告拆借500万元,原告履行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后,但两被告至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拆借义务,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预先支付的费用30万元,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为关联公司应承担共同责任。两被告未按约定拆借500万,亦未按约定时间返还预付款30万元已违约,且未及时返还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两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3.85%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成青公司、方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怀化市成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