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钰,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钰,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钰,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工业园(岳阳大道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邓晴。
被告:王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杨国平,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志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监申桥工业园内(岳阳筑盛阀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豪。
被告:王燕青,女,1952年5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邓筑生,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肖爱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邓晴,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王强、杨国平、岳阳志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王燕青、邓筑生、肖爱文、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八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85000元;2.判令八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316251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率0.065%标准计算);3.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强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国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岳阳志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借款人)因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向李唤秋借款3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责任、还款方式等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唤秋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转账向四借款人出借人资金210万元,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转账向四借款人出借了资金140万元。此后。四借款人却并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向李唤秋归还借款,至今四借款人尚欠李唤秋借款本金2385000元,应支付逾期利息316251元。因岳阳强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国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其股东在未办理清算情况下即将企业注销,故王强、杨国平分别作为两公司股东应对尚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因王燕青、邓筑生、王强、肖爱文、杨国平、邓晴为四借款人的连带担保人,且四借款人之间互为连带担保人,故八被告对四借款人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9月12日李唤秋将对四借款人的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三原告并通知了八被告,故八被告应向三原告履行债务。三原告在向八被告催债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八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辖区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原告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也均不在长沙市雨花区辖区内。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