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美通(湖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邓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1581号
原告美通(湖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创业大楼5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工业园(岳阳大道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晴,女,1981年1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通(湖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美通(湖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卿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