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8911号
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生群。
被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渠中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钱生保。
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