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吉尔曼制衣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758号之一

申请人: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渠中工业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0956Q。

法定代表人:钱生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吉尔曼制衣厂,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浜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2379073X9。

投资人:周可贵。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7758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对被申请人常熟市***吉尔曼制衣厂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吉尔曼制衣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价值相等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