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430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渠中工业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0956Q。
法定代表人:钱生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支付原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3万元,并支付以18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二、驳回原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627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线索及后续执行情况:
(1)、位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9号×××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止。因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处置。
(2)、位于常熟市山湖苑×××室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且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中和东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山湖苑×××室不动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东华房估字(2021)第124号评估报告,本院依法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当事双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称不要处置上述不动产,并申请撤回强制拍卖申请。
3.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的车辆信息,本院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4.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股票(股权)的信息。
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公积金的情况。
三、2021年12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到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