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274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L23QXX),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桃花片。 经营者:***,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30256K),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威乐御花园二期三栋302室-31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74.28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74.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