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桃花片。
经营者:***,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被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威乐御花园二期三栋302室-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撤回对***、***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财产保全费971元,合计2059元,由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