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汇湘农博园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湘0821民初148号 原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威乐御花园二期三栋302室-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3025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湘农博园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L6QCX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监事。 原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湘农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大峡谷湘西印象碾子铺地方特产传承展演项目(土家文化体验式购物中心)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修建,合同总价款4810877.69元。现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付清款项,尚有35000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汇湘农博园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定于2023年5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剩余25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汇湘农博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