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2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30256K,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威乐御花园二期三栋302室-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系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市永定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如,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湘0802诉前调书3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4日与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0月17日向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2022年11月2日向***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社区居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如的财产状况。于2022年11月3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于2022年11月17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状况。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的房屋一套,但是申请执行人***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不处置该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被执行人**如所有的被查封的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500元,案件受理费49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