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11财保2号 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小区二期C、D区4幢2003号。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鑫成国际旅游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余劲。 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区索溪峪街道办事处岩门005号。 负责人:***。 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在***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依法冻结***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账户资金56万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银行账户:1889********;上述冻结方式选择其一,以冻结到56万元资金为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位于***市永定区××巷房××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永定字第0×**)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一、冻结***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户为1889********上的资金56万元,期限一年;或者冻结***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天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期限一年; 二、*****位于***市永定区××巷房××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永定字第0×**,期限二年。**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