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财保38号 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329389031W,住所地:***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社区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0724273H,住所地:***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鑫成国际旅游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余劲。 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与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过程中,于2023年6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36092.54元,期限为一年。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申请人所购买的47636092.54元保额范围内为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6月13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财产保全资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办理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期间,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反仲裁请求,并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36092.5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马山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