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9249804,住所地张家界市天门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沣桀,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9)湘08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9月6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19年9月6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9月7日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子午东路证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投资、保险情况。于2019年12月19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0000元、诉讼费4316元,执行到位金额48639.77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1360.23元、诉讼费431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审判员 高红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