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大悲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大悲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大悲庵社区
负责人侯万军,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大悲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湘08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大悲庵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23日、2021年1月15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大悲庵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于2020年7月29日分别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保人寿张家界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并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和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万元,尚有1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易 悦
审判员 彭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