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9249804,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天门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431868549,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紫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被执行人财产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02执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审判员孙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覃 曦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