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诉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0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701房。

法定代表人:文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锦泰东环国际704-706房。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30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合计7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申请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7321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2594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

审 判 长  徐 怀 艳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人民陪审员  尹 晓 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实习法官助理  黄 晋 莉

书 记 员  马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