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76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
委托代理人龙骧,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北路体育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孝兴。
被告***,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邹益华,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何鹏翔,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锦泰东环国际704-706房。
法定代表人:张席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浏阳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孝兴、***、***、邹益华及第三人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保全费2995元,合计735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左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