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9289号
原告: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科六东二期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97356J。
法定代表人:郝位强。
原告:郝位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桥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422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郝位强诉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郝位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郝位强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重庆晟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郝位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