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桥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42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北碚区*家岗镇嘉德大道盈田光电工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9882642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4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应由租赁设备使用地和工程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审原告的诉称及提供的材料显示,甲方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乙方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甲方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