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4790号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盈田光电工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9882642U。
负责人:王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422E。
法定代表人:刘建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对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为831元,由原告重庆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