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828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桥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422E。
法定代表人:冯帆,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基现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计3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