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与冯某,重庆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071号
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冯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重庆新某有限公司、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鑫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