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保60号
申请人:湖南通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5栋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湖南通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通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2022)湘0382民初60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1,400,000元为限,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时间一年,实际冻结金额1,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6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