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1109号
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用品区音响馆002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邓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艺。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顿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