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4420号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08912611。
法定代表人:周治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桂林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永福县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L766G9X。
法定代表人:罗忠良。
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少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