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0号 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4元,减半收取5042元,由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