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328号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