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514号 申请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1、2、3号1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星瑞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和平村种业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星瑞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星瑞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3706.35元或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星瑞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3706.35元或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